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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路**街**。2012年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9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英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虚构“爱民慈善基金会”和“中华民族第一路军”非法组织,并以该组织负责人的名义大肆发展下线。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高某某发展为爱民慈基金会会员,并被高某某任命为中华民族第一路军四总队总队长,后李某某通过微信层层发展下线,先后在四总队下发展第21至第27纵队共7个纵队,发展会员总计约3000人。李某某自行任命刘某某为四总队总财务部长。李某某、刘某某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假借“精准扶负”等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虚构“爱民慈善基金会”、“中华民族第一路军”,编造所谓民族大业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对“爱民慈善基金会”、“中华民族第一路军”四总队的众多会员进行诈骗,编造各种虚假事实,以报单的名义,层层下发通知向普通会员收取16元、24元等金额不等的所谓“报单费”,收取的费用再层层上缴,整个四总队收取的费用汇总至刘某某处,再由刘某某通过转账方式上交给高某某。截止2019年1月17日,刘某某在李某某的指示下,向高某某转账“报单费”总计268237元,在此过程中,李某某授意刘某某从中截留10107.60元,后李某某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将截留的款项挪作他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英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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