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在深无业,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5月4日、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凌晨,林某某受黄某某(另案处理)邀请到南山区月亮湾山海美城花园佳兆业广场喝酒、吃烧烤,中途黄某某打电话邀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前来一起喝酒,至凌晨3时某某,醉酒状态的林某某受李某某之邀来到梁某某、邓某某租住的南山区月亮湾山海美城花园4栋2401房。在该房内,刘某某(同案不起诉)、李某某、丁某某(同案不起诉)邀林某某一起以“三公”、“斗牛”方式赌博,最终林某某手机支付宝里23500元、微信钱包里14000元、广发银行卡里转出的4000元被三人赢走,合计损失41500元。经查,当晚刘某某携带8000余某某,李某某携带3000余某某,丁某某携带4000~5000元参赌,赌资合计超过5万元。2018年11月13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三人赔偿了林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投案自首情节,认某某,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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