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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3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万盛区**庭**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路**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旭,男,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李某乙(另案处理)收购球蟒后,于2017年2月中旬将玉米蛇、奶蛇、球蟒等打包出售给何某某(另案处理),其中球蟒五条。后何某某将前述球蟒进行繁殖并出售,案发后从何某某处查获了21条球蟒,经鉴定,这些物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球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

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李某甲主观明知或应当明知其出售的球蟒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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