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 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2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社,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2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3年至2019年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营盘村三组南沟的国有林总场叶赫林场林地内种植玉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叶赫林场6林班侵占林地耕种农作物12.3亩,折合8210平方米; 其中国有水源涵养林面积为8.67亩,折合5779平方米,国有其他无立木林地0.87亩,折合578平方米,国有果木林地1.35亩,折合916平方米,集体其他无立木林地1.41亩,折合937平方米。被占林地改变了原有林地用途,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灭,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被破坏林地已全部还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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