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平桥区***镇***村***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许,在驻马店市禁渔期内(期限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确山县***镇***村***组***河道内使用电捕鱼器电鱼,被民警当场查获作案用的电捕鱼器及渔获等物品。经称重,其渔获所得重2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