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2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2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治疗胳膊疼、腿疼等老年病,在昌黎县靖安镇唐庄子村其子庞某某家前院种植罂粟,2020年6月9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查获,经现场铲除后勘验清点,疑似罂粟原植物共计648株。经鉴定:从李某某种植的648株疑似罂粟原植物随机抽取的34株植物中文名称为罂粟,为国家法律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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