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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2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2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治疗胳膊疼、腿疼等老年病,在昌黎县靖安镇唐庄子村其子庞某某家前院种植罂粟,2020年6月9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查获,经现场铲除后勘验清点,疑似罂粟原植物共计648株。经鉴定:从李某某种植的648株疑似罂粟原植物随机抽取的34株植物中文名称为罂粟,为国家法律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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