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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河南省泌阳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工业园**农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3月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

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私刻***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化肥销售有限公司、***办事处印章各一枚,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侦查人员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查扣伪造的***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化肥销售有限公司公章各一枚,但李某某称上述两枚印章系李某乙私刻,查扣***办事处印章一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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