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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79********,汉族,大专文化,江苏**集团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苏E9****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饭店出发,沿锦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丰镇新天地菜场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和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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