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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无业,系群众,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陌陌(账号:63480****)发现被害人李某乙的腊肉广告后,随即以购买腊肉为由在陌陌上与李某乙进行私聊,并用其微信(账号:A1828309****)添加李某乙微信后,谎称需要购买腊肉送人,与李某乙商量购买腊肉100斤,总价为人民币6000元后,又谎称其微信无法转账,索要了李某乙的银行账号,承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李某乙费用。为了能够成功实施诈骗,李某甲又谎称其微信上需要用钱,其将转账人民币7500元到李某乙的银行账户里,要求李某乙将其多支付的人民币1500元转回到自己的微信,并于2020年3月3日中午通过美图秀秀PS(图像处理)了一张7500元的汇款电子回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乙。李某乙收到李某甲PS的汇款电子回单后,信以为真,以为对方已经转账,便通过微信转账了人民币1000元到李某甲女朋友艾某某的微信(账号:ai_1830831****)。后因李某乙发现其仓库的腊肉仅有65斤左右,便又先后转账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1609元到艾某某的微信里。李某甲在收到李某乙转账的人民币3609元后将李某乙微信删除。

2020年3月7日,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3月7日,李某甲主动退还赃款3609元人民币发还李某乙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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