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白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94********,汉族,****,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委**组,2019年12月20日21时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村出租屋,通过网上QQ群、微信上以兜售爱奇艺、腾讯视频会员激活码或充值加油卡打折为诱饵,开始时以少量真实的爱奇艺、腾讯视频会员激活码发给被害人取得信任,在被害人购买大量激活码付款后,把被害人拉黑,诈骗被害人钱财。现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网上以售卖腾讯视频激活码诈骗被害人李某乙9978元;
2.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售卖爱奇艺视频会员激活码诈骗被害人林某某1500元;
3.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售卖爱奇艺视频和腾讯视频会员激活码诈骗被害人秦某某3660元;
4.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网上以售卖加油卡八折优惠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某2400元;
5.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网上以售卖加油卡八折优惠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1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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