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8********,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无业。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11月11日23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0***1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大街东湖花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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