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电力施工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在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其女友戴某某在吵架过程中因争抢摩托车钥匙致杜某某的摩托车摔落到路边坡下损坏。戴某某转账20000元赔偿杜某某损失,后杜某某考虑双方男女朋友的关系遂将钱还给了戴某某,二人一同坐车回到杜某某位于**镇**村的家中。次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摩托车被损坏一事仍感到气愤,在被害人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戴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4783********)绑定在自己不经常使用的微信号(wxid_8gotu20org****)上,将戴某某银行卡上的19800元充值到该微信,然后删除了相关记录。2018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将钱从前述微信号转入自己常用的微信号(d1273953****)上,再提现转入自己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46510********)中。

2018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