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石牌派出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你12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2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下客车途经桑植县**乡**村**路段时,撞到行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杨某某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