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6时5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西三环路西侧主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淮安大桥南侧桥头路段时,遇黄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西三环路西侧主道快车道正在执行路面清扫作业过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拨打接听电话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致闽******号小型轿车车头与闽******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闽******号小型轿车副座上未系安全带的被害人曾某某当场死亡及闽******号小型轿车、闽******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害人曾某某不承担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目前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身份证、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保险单、当事人通话记录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答辩及复核结论、家庭成员调查表、委托书及谅解书、心电图、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执法记录仪光盘。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