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路**段**颐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09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R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检查工作中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之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川北医学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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