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9********,苗族,中专文化,施秉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贵H****6小型轿车施秉县城关镇中沙大道“红缇小厨”往施秉县城关镇十成酒店方向行驶,20时14分,行驶至中沙大道15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3.92mg/100ml。
同时查明,杨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J2139号检验报告;5.试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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