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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0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经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0.42mg/100ml)后驾驶湘AT****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与石大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寮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杨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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