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8********,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街道**村**组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BJ****号小型轿车由老鹰山方向往水城经开区方向行驶,3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贵烟线102省道237km+300m附水城经开区一号大道1km+800m(小地名:手机厂岔路口)处时,因醉酒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使该车碰撞行驶方向右侧路灯杆,造成贵BJ****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某受伤及乘车人李某某与胡某某受伤,路灯杆与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55.8毫克每100毫升血。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