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00时01分,杨某某驾驶蒙E*****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在海拉尔区东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升广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0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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