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附**号,现住进贤县**镇**小区**栋** 单元** 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3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DM****号小汽车沿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滨湖大道往沁河园小区方向行驶,行至滨湖大道国会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0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