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处**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朱伟光、周恒,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4日,确山县居民王某某以25万元的价格从确山县居民杨某某手中购买一辆百色525宝马轿车,车牌号为豫Q8****,购车时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但车辆未交付,也没有过户。杨某某将车卖给王某某之前的2015年3月份,已将该车卖给罗某某。王某某知道这一情况后,找杨某某,杨某某说愿意退还购车款,后来一直以没钱为由,既没给车,也没退钱。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孟庆民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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