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赤水市锦绣路201号五福将相公寓与钱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抓扯,市中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到达现场处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顾民警劝阻继续殴打钱某某,民警张某某使用手铐将杨某某带离现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遂将民警张某某的手腕咬伤。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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