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赤水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赤水市****居民楼,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赤水市锦绣路201号五福将相公寓与钱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抓扯,市中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到达现场处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顾民警劝阻继续殴打钱某某,民警张某某使用手铐将杨某某带离现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遂将民警张某某的手腕咬伤。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