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从事房产经纪),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10月14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5日、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梓潼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朋友李某甲、李某乙等在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南段341号“原始人烧烤店”吃饭。被害人安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应李某乙电话邀请至该烧烤店一同饮酒,杨某某与安某某因饮酒、抽烟等发生言语争执,杨某某抓起一空啤酒瓶扎向安某某,安某某随即抓起一凳子扎向杨某某,均未击中对方;经在场人劝阻后,安某某同李某乙从该店离开,杨某某等人也随后离开,在双方走到离该店不远处的“韵达快递”附近时,杨某某同安某某又发生争吵,随后相互殴打。在相互殴打过程中,杨某某手执一砖头击打安某某,致其额头、头顶处受伤。经鉴定,安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安某某的医疗、营养、误工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00元,并于2020年5月9日取得安某某的谅解。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