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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单元**20114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18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年520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201254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527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12121430分许,在鸡西市****饭店门前**线车站点,黑G****9号公交**线车司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黑G****3号公交**线车司机被害人李某某(男,40岁)因为拉乘客一事产生矛盾,杨某某到李某某的驾驶室外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2011131日被害人李某某经鸡西市公安局法鉴属轻伤十级残。20111110日被害人李某某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鉴属轻伤。2014822日被害人李某某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属轻伤十级残。201491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移送的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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