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0********,水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镇**街**街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石龙,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妻子石某某(不起诉)以种植政府扶贫项目金钩藤为由。在尚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石某某用油锯、柴刀等工具到“**”坡(地名)砍伐自家田地边上的树木。并在砍伐树木的地块上种植了金钩藤。经林业部门测算:滥伐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主要为枫香,其他树种有檫木、杨树、杂木,林木蓄积量13.180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不起诉人杨某某系贫困户,砍伐林木是为了种植政府安排的扶贫项目金勾藤,且砍伐林木系田边地角的杂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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