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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81199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赤水市零点网吧见176号电脑旁的被害人陈某某(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睡着,且陈某某的华为9Plus手机放于电脑桌上,杨某某便心生歹念,遂将陈某某的手机盗走。事后,杨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30元的价格变卖给赤水市盼盼寄卖行。

2019年11月13日,经赤水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陈某某被盗华为9Plus手机在2019年11月5日市场价值人民币2327元。

2019年11月7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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