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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多次在被害人王某某位于织金县**镇**街的福乐多超市实施盗窃,共盗窃得100毫升的红星二锅头白酒126瓶,共计价值人民币620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杨某甲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罚;其虽然多次盗窃他人超市销售的“二锅头”酒,但所盗物品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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