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中共党员,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诸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营的诸暨**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由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5979020、25979021、25979022、25979023、25979024、25979025)。以上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92375.6元。后诸暨**有限公司将上述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8607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4月8日,诸暨**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诸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860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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