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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3017,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城县建昌镇住南城县建昌镇********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14日,南城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执法人员在杨某某经营的阳光花店门口,查获杨某某非法持有的卷烟84mm 中华(硬)26. 7 条、84mm 中华(软)1.9 条、84mm 双喜(硬经典1906) 11. 4 条、84mm 芙蓉王(硬)2 条、84mm 利群(软长嘴)3 条。

2、2018 年12 月17 日中午,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崔振、蔡康持搜查证,依法对杨某某岳母家进行搜查,查获杨某某非法持有的卷烟84mm 中华(硬)16 条、84mm 中华(软)10 条、84mm 利群(软长嘴)1 条;同日下午,杨某某的妻子兰某某主动上交杨某某非法持有的84mm 中华(硬)6 条。

3、南城县烟草专卖局通过工作中发现,近一年来,杨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购买非法卷烟,84m芙蓉王(硬)12 条、84mm 中华(硬)4 条、84mm 芙蓉王(软蓝)2 条,均己被南城县烟草专卖局扣押。

上述所有卷烟合计6 个品牌96 条整,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均为假冒且伪劣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认定这批烟草的价值总计金额为37568.32 元。

4、2017 年8 月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向AOO老店回头客1、文总-接单备用号、文总-接单号2、A呼啦啦卷烟cao批发商购买卷烟。一共购买32条芙蓉王、164条硬中华、23条软中华、2条熊猫、12条红双喜、38条阳光利群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卷烟共计46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金额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4000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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