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8********,*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禁渔期内伙同王某某到赫章县雉乡街雉街河里去捕鱼,二人使用渔网在捕鱼过程中,被赫章县公安局珠市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缴获渔网一副、捕获的水产品500克。经测量,王某某和杨某某用于捕鱼的渔网网目尺寸为1毫米,属禁渔期内禁用的捕鱼工具。案发后,杨某某、王某某自行购买价值3000元的750条鱼苗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购鱼收据、称量记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增殖放流、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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