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12月1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自制捕捞渔具提提罾在铜仁市碧江区**镇锦江河支流天然水域艾家湾河非法捕捞水产品3条白条鱼,被现场查获捕鱼工具提提罾一个,照亮头灯一个,3条白条鱼0.25KG。2020年11月12日,经铜仁市碧江区农业农村局鉴定,杨某某自制提提罾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另查明,根据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的碧府通【2020】1号《碧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的通告》的规定,铜仁市碧江区**镇锦江河支流天然水域艾家湾河属于禁渔区,2020年10月28日属于禁渔期。2020年12月8日,杨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律师的鉴定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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