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系群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其购买的两幅捕网在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铁匠炉村龙顶组小地名山兰坳的山林内非法捕获野生画眉鸟2只,并将此次所捕获的2只画眉鸟带回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家中用于饲养。2019年7月8日,赤水市**办事处居民王某某将其购买的2只画眉鸟送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杨某某家里让杨某某帮忙饲养。2019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其购买的两幅捕网在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铁匠炉村龙顶组小地名山兰坳的山林内非法捕获野生画眉鸟8只,并将此次所捕获的8只画眉鸟带回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家中用于饲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其捕捉的10只野生画眉鸟与王某某的2只画眉鸟共计12只画眉鸟一同饲养在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家中。

2019年7月29日,赤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中查获野生画眉鸟12只。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30日,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经检验确认12只鸟类均为画眉鸟(Garrulaxcanorus);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2019年8月7日,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批准,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猎捕的10只画眉鸟及帮助王某某饲养的2只画眉鸟送往遵义市野生动物救助站饲养。

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按照遵义市森林公安局的要求进行生态修复,缴纳生态修复金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抓获经过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邓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饲养为目的,使用禁猎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10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但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6000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