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5********,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街道**花园**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贵H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坪从线从天柱县邦洞街道往凤城街道方向行驶, 18时许,当该车行驶至坪从线20km+800m处时,碰撞行人杨某乙,造成贵H2****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及行人杨某乙受伤经天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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