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小名杨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中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正三轮轻便载货摩托车从赫章县**乡**村村委会搭乘杨某丙、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往**村**组,杨某甲驾车爬坡过程中与一辆面包车会车,杨某甲靠边停车让行,后操作车辆起步未果,杨某甲采取刹车制动操作不当导致三轮车溜车后滑,继而侧翻翻到路坎下的玉米地里,造成黄某某死亡,王某某、杨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甲取得被害人黄某某家属及被害人王某某、杨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表现良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