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2********,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镇路同村委会大同**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途经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与珊瑚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2.41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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