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5********,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楼**镇楼**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普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04月26日,贵州省普安县楼**镇楼**村**组驾驶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村方向往**镇楼下村方向行驶至632县道72公里900米(小地名:**镇街上)处,看见有警察及围观群众,遂停车步行至执勤民警面前询问情况时被查获。后执勤民警将杨某甲血液提取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杨某甲抗凝血液(编码:PO1035901)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9.9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证据,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仍然只能证实杨某甲喝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而不能证实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普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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