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8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株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工程部兼产品技术中心部长。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路**宿舍。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2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驾驶证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鄂******小型轿车沿时代大道北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联诚路交叉口,因路面施工围挡占据右边车道,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欲倒车变道,在倒车时将驾驶摩托车停在其车后等待通行的被害人袁某某撞倒,致其受伤。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2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务对林某某采集血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92mg/100ml。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认定:林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袁某某55000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2021年2月2日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呼吸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