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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9********,汉族,中专文化,金沙县**街道**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号小型轿车由金沙县**街道**社区方向往金沙县**镇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40分许,行驶至金沙县**大道与**县道**街道交叉路口时,其驾驶的轿车撞上当地村民田某某家房屋,造成林某某受伤、田某某家房屋受损及贵F**号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吸式酒精测试,林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3mg/mL。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林某某已与事故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其支付了赔偿金且取得受损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酒精138.3m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案发后林某某已与事故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金且取得受损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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