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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福安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2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9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福新东路1号11幢106D的中国建设银行福安市支行一楼大厅内左起第二台ATM机取款时,见存取款槽内有一叠现金,略迟疑后伸手取出该叠现金,便携款迅速离开现场,回到路边车上清点后发现有人民币7200元。不久后,被害人林某乙发现7200元现金未成功存入银行并已被人取走,于是报警。案发当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在福安市**街道**路被抓获,当场交出该7200元现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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