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应聘司机一职到**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驾驶**公司所有的新N9****雷克萨斯车在阿克苏飞机场接受害人周某某。在停车位一辆丰田越野车将新N9****雷克萨斯车刮蹭,对方全责但不愿赔偿损失。2019年12月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将87800元的理赔金赔付给林某某,林某某将其中的85000元据为己有,经受害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将85000元归还受害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赔、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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