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2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住**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6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镇**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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