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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罗某某、符某甲和符某乙六人在九所镇顺隆饭店马路对面的关某某夜宵摊处吃夜宵。被害人陈某甲、被害人陈某乙和陈某丙也在此处吃完夜宵准备离开,陈某甲独自将未喝完的啤酒拿到蔡某某等人的桌旁表示要赠酒给他们。陈某甲的举动引起蔡某某的不满。陈某甲和蔡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演变为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持塑料凳殴打被害人陈某甲的头部。林某甲和林某乙在劝架的过程中,也从拦架演变为用拳头殴打对方。被害人陈某乙过来劝架,但随后也加入双方的互殴中。罗某某在一旁劝架过程中因被对方殴打而抓起地上的凳子碎片扔向被害人。01时34分,陈某甲打电话报警后,林某甲、林某乙和罗某某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醉酒无力行走被到场的民警当场口头传唤到案。因本案,乐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4日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给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12月17日,林某甲、罗某某和林某乙到九所边防派出所投案,同日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林某甲有自首情形。事后,已赔偿两名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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