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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0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座**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20年6月 1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没有烟草专卖品零售、运输等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初至9月中旬间,分多次在汕头市金平区**路路尾向他人(身份不明)购得三种包装的进口走私“MEVIUS”牌香烟16件共800条,并准备以每条加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将上述香烟销卖给深圳的“林某乙”(不详)。

2018年9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将上述16件进口走私“MEVIUS”香烟运载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内**物流园内第*栋**号汕头市**货运有限公司,准备托运到深圳市给同案人“林某乙”,金平公安分局巡逻至该处的民警发现了该批香烟。林某甲见状遂逃离现场。2018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岐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汕头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查扣的800条3种品牌规格的“MEVIUS”牌香烟系真品卷烟,每条单价137.72元,总金额为人民币110176.00元。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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