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2********,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武穴市税务局梅川分局,住湖北省武穴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酒后驾驶鄂J4****小型轿车由武穴市梅川广播站往梅川广场方向行驶,行至梅川镇菜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醉驾,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带至武穴市梅川镇二医院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4.79mg/100ml,系醉驾。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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