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镇**杜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35分,桂某某驾驶皖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线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线0642公里85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9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118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桂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桂某某接岳西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8月12日至办案工作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118号鉴定意见书;
5. 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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