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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家旋,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是佛山市南海区**镇**有限公司的清洁工。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桂某某多次在凌晨时分趁无人之际盗窃该公司车间内的废铝,每周盗窃两三次,每次盗窃30斤至80斤不等,共盗得约800斤(价值人民币4440元),并于每次盗窃后次日以每斤5元的单价销赃,共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将桂某某抓获,并起获涉案的两袋废铝发还该公司。

2020年9月9日,桂某某亲属向该公司赔偿人民币23161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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