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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城**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至成,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0日0时40分许,梁某某驾驶粤X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桂丹路辅道中恒酒店对开路段时,被狮山交警查获,当事人梁某某未能配合酒精呼气检测,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228.2mg/100ml。梁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梁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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