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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龙州县城跟朋友喝酒,直到次日才回到家。次日10时许,其看见在家门口停着陌生车辆后,借醉酒随意用木凳、斧头等物品对停放在其家门的车辆进行打砸,致使被害人黄某甲的车牌号为桂FP****的丰田凯美瑞左侧玻璃、后挡风玻璃及左后视镜等部位损坏。经龙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受损价格为210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甲陈述,黄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同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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