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8日19时许,襄汾县**镇**村王某某与刘某某酒后在李某某家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刘某某将此事告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后,梁某某在李某某家院中拿一木棍将王某某致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达轻伤。
2017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和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双方已刑事和解,被害人已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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