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文化广场摆摊销售牛肉时,与隔壁摊位销售牛肉的被害人因销售价格发生纠纷,在相互抓扯过程中,梁某某持菜刀将雷某某左脸划伤。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案发后,梁某某对雷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病历资料、和解协议、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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